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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案例12——院线电影放映收入按总额法OR净额法确认?
在新收入准则分步实施中,境内全部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取代了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统称“旧收入准则”)。旧收入准则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下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引入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针对特定交易或事项及合同成本提供了更多的指引。辨析新旧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差异,有助于正确应用新收入准则,并顺利实现新旧准则差异衔接过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技术标准部推出新收入准则下相关业务会计处理系列参考案例,供执业人员参考。
案例背景
院线通常与电影发行方、电影制片方签订放映合同。电影制片方提供母带,保证影片可以在相关法律规定下正常放映。院线提供放映场所,安排放映场次并负责收取票房收入。三方按照一定比例约定对票房收入进行分成,合同中一般会约定最低票价,电影放映时收取的票价只要不低于最低票价则视为合理票价。如果低于最低票价销售,将受到制片方及行业主管部门处罚。
A股上市公司中,在现行收入准则下,院线和电影制片方收入确认均倾向于从资金结算的角度进行会计处理。院线以取得的总票房确认为收入,电影制片方以实际取得的票房分成款确认收入。
分析与讨论
新收入准则规定,如果主体在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之前控制已承诺的商品或服务,则主体是主要责任人,将是否具有控制权作为主要责任人的重要评估依据。院线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向观影客户提供服务之前对已承诺服务的控制情况;对观影客户提供的服务是否承担主要责任;是否向电影制片方购买电影拷贝(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自主定价权。
比如,院线购买了海外电影在境内的播放权并放映,电影票价由院线自主定价,则电影放映企业应按票房收入全额确认收入。如果院线并未向电影制片方购买电影拷贝,仅与发行方、制片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票房进行分成的情况下,应判断是否承担放映风险和主导定价权,承担了次要责任的,按照分成即净额法确认收入更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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